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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论行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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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6: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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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连带责任

                                                                作者 年涛律师
     
       行政连带责任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与职务相关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法中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然而,在我国的行政法和司法制度中却没有明文规定。本律师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其根本在于治吏,治吏必须实行行政连带责任,其实质就是职务连坐。
       连坐是恶法吗?这问题有点粗暴。如同问菜刀是否凶器一样的可笑,这要看如何使用了。
       连坐最早记载于春秋末期,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李悝的《法经》,而首先实践于商鞅。商鞅变法,连坐分为三种,一是亲属连坐,二是邻里连坐,三是职务连坐。连坐的目的在于治民,历经中国各个封建王朝不断加固完善,随使其荼毒天下,恶名远扬。如秦朝嫪毐、李斯、赵高,夷三族,明朝方孝孺家灭十族,即是亲属连坐。诛族,本质上就是株连无辜,有点铲草除根的意思,灭绝人性。宋朝王安石变法,开始实行保甲制度,即邻里连坐。随盛行于后世,也不合理。因为人民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至民国,蒋介石北伐,制定《革命军连坐法》,即职务连坐。止于自身,具有合法性。利害莫过于自身,次及至亲。而连坐危之,使其不能不有所顾忌。利国利民,效果明显。
       这里主要谈谈职务连坐,即行政连带责任。
一、实行行政连带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可谓不严,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不可谓不密,国家监督部门不可谓不多,然而,在全国公开出售毒牛奶和假疫苗,不可谓不乱。买官卖官已不再是新闻,贪赃枉法者赃款过千万、上亿元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国家的监察官员在干什么?他们是否应当就此承担法律责任呢?监察不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不是失职(行政责任),就是犯罪(玩忽职守罪),法律逻辑完全成立。我国惩罚这种消极的不作为犯罪行为,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大都没有追究。这违背我国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
    “治大国者,如烹小鲜。”实行行政连带责任,势在必行。
二、行政连带责任的法律理论基础。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等。
     行使法律权利,必须承担法律义务。上下级之间存在监督、指挥和服从的法律关系,违法就应当互相承担行政连带责任。
2、法律监督和首长负责制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不行使法定的监察权利就是行政不作为,而被监察人滥用职权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者之间存在职务上牵连的法律关系,这是形成行政连带责任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实行行政连带责任必须立法。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
1、制定《法律监督法》,或者修定《行政监察法》。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确立行政连带责任法律制度,应当明文规定。
2、规范并且量化行政连带责任机制的内容,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法定或者约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职务连坐的法律责任。
四、选举或者任命官员,推荐人、考察人、任命人必须承担行政连带责任。
       我国担任领导干部有两种形式,即选举制和任命制。推荐人、考察人、任命人应当对被任命官员的德勤绩能承担一般行政保证,或者连带行政保证责任(具体行政保证的内容,由法律详细规定)。只问权利,不顾义务,是不负责任的。
五、行政连带责任制度,首先从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开始,严惩监察不作为行为。
1、量化被监察对象的德勤绩能,过错或者罪行,细化奖惩标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如被监察者贪污受贿2000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者,该监察人员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损失数额以下,被判有期徒刑以下,监察人员应当负行政责任。建立监察绩效考核制度。设立廉政基金等等。
2、加大监察人员的权利,提高监察干部福利待遇水平。
     监察人员对行政首长的决定有一票否决权,如再次通过该决定,监察人员对此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或者减轻法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法律职业群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1、制定《新闻法》,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开放言论自由。
2、制定出一套公民、民主党派,政协和社团的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没有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官员。也没有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上来看,多趋于惩治积极的犯罪行为,而对于国家赋予其监察职责的消极不作为犯罪多有所忽及。时代呼唤《法律监督法》和《新闻法》的立法,有法可依,让行政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实现不再是一句空话。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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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7 天前
  • 签到天数: 83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沙发
    发表于 2022-1-27 18:08: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就在水一方 于 2022-1-28 20:00 编辑

      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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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22-1-28 10:18:08 | 只看该作者
    我就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22-1-27 18:08
    王若老师的文章讲的官府的确有这种现实存在。
    现在如果叫他们放手让社会监督,不太可能。他们不设加大 ...

    删去这些议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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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3-4 04:05
  • 签到天数: 16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地板
    发表于 2022-1-29 00:54:2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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