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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个放羊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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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手记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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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61#
     楼主| 发表于 2020-5-14 05:52:00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76200&ptid=203686][color=#999999]黑牡丹 发表于 2020-5-13 22:05[/color][/url][/size]
    再狡猾的人也逃不掉法律的裁决和惩罚![/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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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62#
     楼主| 发表于 2020-5-14 05:54:24 | 只看该作者
    [i=s]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5-14 05:55 编辑 [/i]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要善于营造轻松的调解氛围[/b]
    [size=4]——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2
    [/size]
        在民事调解工作中,营造轻松和谐的调解氛围,是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我们深有体会。
        2012年9月9日,王女士与康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这套房屋每月租金1900元,王女士预交了6个月的租赁费及500元押金共计11900元。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由于客观原因,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康先生认为合同既然已经签字,即为有效合同,单方面违约就要付出代价,要扣除王女士一个月的租赁费1900元。王女士认为,我昨天刚签了合同,尚未入住,扣除一个月房租不合理,只同意扣除500元押金。双方谈不拢,从而导致纠纷。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对该纠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方案。总体思路是: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租赁方王女士重点从合同的严肃性入手,违背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出租方要求扣除一个月的租金并无不妥;对出租方康先生重点从情理入手,尽管签订了合同,但人家毕竟有特殊原因,何况尚未入住,要采取灵活的处理办法。
        会见王女士时,调解员除了讲解预想的道理,还给她算了一笔账:如果诉前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你将蒙受重大损失,得不偿失。按照现在的判决实践,从立案到判决需要半年时间,由于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是生效合同,拖到判决时你的租期已成既定事实,到那时你预交的11900元不但分文拿不回来,还要搭上诉讼费,搭上时间和精力。通过算账,王女士受到很大的震动,表示不再坚持原来的观点。
        会见出租方康先生时,调解员重点从情理上进行疏导,要换位思考,要体谅对方的实际困难,不要锱铢必较。通过疏导,康先生也不再坚持原来的观点。
        双方会面主持调解的时候,申请人57岁的王女士来了,被申请人66岁的康先生带着老伴儿来了,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调解进入实质性阶段。王女士后退一步,愿意出900元解除合同;康先生也后退一步,提出对方支付900元加上500元押金共1400元解除合同。双方各退一步后不再后退,调解陷入僵持。
        调解员见双方的差距不大,果断地快刀斩乱麻,伸出一根手指,说:“区区几百元的差距,双方各退半步,不要让人笑话,我提议1000元成交。” 双方都表示不同意,王女士的理由是:我家老公就出900元,我不做主;康先生的理由是:我已经够让步的了,今天还有人打电话租房,要不是给你签了合同,我的房子早就租出去了。
        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欲擒故纵,说起了笑话,拉起了家常,说:“我真羡慕人家王女士的老公,在家是一把手,说一不二,老婆连100元都不敢做主。想想我活得真窝囊,处处都是老伴儿当家,我吃一根冰棍都得请示。”现场哄堂大笑,气氛顿时活跃起来。王女士也许是自尊心受到影响,也许是感到有了台阶,借坡下驴,笑着对调解员说:“谁说我不当家?我就当一回家给你看看,1000就1000。” 一方搞定后,调解员又采取“围魏救赵”的策略,绕过康先生,对康先生的夫人说:“王女士敢于当家,我再试试俺老嫂子当家不?嫂子你说说1000元行不行?” 康夫人一拍大腿说:“行,我当家了!”大家又是一阵大笑,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下,双方皆大欢喜,一场纠纷烟消云散。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员深深体会到,要讲究调解艺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切忌老生常谈,生搬硬套。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在调解工作中同样适用。[/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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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2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63#
    发表于 2020-5-14 15:23:31 | 只看该作者
    得出的结论好:调解艺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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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6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6 06:50:19 | 只看该作者
    [i=s]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5-16 06:51 编辑 [/i]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害群之马 屡教不改
    [/b]
        调解员最近接触到一起强奸案,颇为震惊。案犯是两个未成年人,故隐其姓名,姑且按照百家姓的顺序称他们赵某、钱某。
        赵某、钱某是某学校的学生,未满16周岁,今年5月份二人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强奸,造成该女下身严重受伤,至今尚在医院治疗。案发后,赵某被抓获,钱某外逃。
        昨天(7月23日)上午,钱某的母亲来到调解室,要求调解员与受害者家属进行调解。调解员告诉她,刑事案件一般是不能调解的,何况强奸幼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更不能调解,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调解。
        考虑到钱某尚在外逃,他的父母有可能知道他的下落,调解员趁势给他的母亲作思想工作,促使其劝解嫌疑人投案自首。调解员并没有讲太多的大道理,而是设身处地替嫌疑人着想,陈述利害:第一,逃跑不是明智之举,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总有一天要被抓获归案,与其被抓加重惩处,倒不如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第二,强奸幼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抓住你都得接受惩处,与其担惊受怕地度日如年,浪费青春,倒不如勇敢面对,及早翻过这不光彩的一页,重新开始新的人生,争取时间上的主动;第三,嫌疑人现在还不满16周岁,即使被判10年徒刑,到那时也不过26岁,不管创业还是成家,都尚有年龄上的优势,如果投案自首,情况也许更好一些。但是,如果继续外逃,让时间无谓地顺延下去,结果只能越来越糟,出狱后年纪大了,黄瓜菜都凉了,一切将无从谈起……
        调解员的一番话,令嫌疑人的母亲不住地点头称是,表示一定慎重考虑调解员的话,让儿子走宽大处理之路。
    令人可恨而痛心的是,两个嫌疑人并非初犯,而是累犯。去年冬天,二人手持砍刀将一名未成年人砍伤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看守所羁押了6个月,向受害者民事赔偿后,于两个月前刚被法院判处缓刑。谁知两个小兔崽子前脚迈出监狱的大门,后脚就疯狂作案,实属害群之马,屡教不改。
        嫌疑人的母亲迈着沉重的步子走了,调解员也心情沉重地陷入了深思:现在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居高不下,原因何在?是父母的纵容溺爱,还是青少年的信仰危机?是社会大环境的潜移默化,还是青少年自身人格的缺陷?[/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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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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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1

    65#
    发表于 2020-5-16 13:13:15 | 只看该作者
    调解员深思得好,现在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居高不下,原因的确是多方面的,一定要开展综合治理方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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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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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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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05:17:23 | 只看该作者
    [i=s]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5-18 05:19 编辑 [/i]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民事调解员要当好维护亲情的“两面派”[/b]
    [size=4]            ——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3
    [/size]
        在民事纠纷中,亲情之间的纠纷占有很大的比例。怎样才能既解决问题又维护亲情,既着眼当前又考虑长远?一直是调解员努力探讨的课题。
        郭女士和郭先生是兄妹关系,为了遗产继承产生了纠纷,妹妹郭女士来到调解室申请调解解决。调解员通过分别接触,了解到兄妹二人虽然有纠纷,但亲情尚未破裂。调解员紧紧抓住“亲情”这个主题,千方百计大作文章。单独会见哥哥时,讲妹妹如何如何尊重哥哥,体谅哥哥;单独会见妹妹时,讲哥哥怎样怎样爱护妹妹,挂念妹妹。在浓厚的亲情氛围下,兄妹两个互相退让,圆满地达成了调解协议。
        张女士和王先生是母子关系。张女士有两个儿子,是小有名气的女企业家,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在与两个儿子分配资产时,小儿子与母亲产生了纠纷,张女士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考虑到母子之间的特殊关系,调解室介入先行调解。
        调解员第一次单独接触母子二人,双方都感到怨气冲天。母亲认为,我辛辛苦苦给他们创下价值不菲的资产,到现在反倒落下一屁股不是,他们都是我亲生亲养,何谈远近厚薄?说着说着泪流满面。小儿子认为,母亲从小就看我不顺眼,处处偏向哥哥,我咽不下这口气,一副苦大仇深的样子。
        看到双方情绪激动,调解员有意放慢调解节凑,让双方冷静一下。在以后的日子里,调解员大打亲情牌,唤起双方的亲情意识,在此基础上深入企业第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终于调解成功,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亲情。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员深深体会到,当好维护亲情的“两面派”,是调解艺术的需要,是着眼长远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就事论事,虽然也能解决纠纷,但只能扬汤止沸,不能釜底抽薪,只有既解决矛盾,又维护亲情,才是民事调解的最高境界。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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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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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发表于 2020-5-18 17:26:05 | 只看该作者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员深深体会到,当好维护亲情的“两面派”,是调解艺术的需要,是着眼长远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就事论事,虽然也能解决纠纷,但只能扬汤止沸,不能釜底抽薪,只有既解决矛盾,又维护亲情,才是民事调解的最高境界。"
          调解员真是不简单!考虑问题细致周到,方方面面,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机动。特别是面对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一时的反目,更要谨慎对待并处理到位。为调解员的艰苦工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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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68#
     楼主| 发表于 2020-5-20 05:51:39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78042&ptid=203686][color=#999999]黑牡丹 发表于 2020-5-18 17:26[/color][/url][/size]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员深深体会到,当好维护亲情的“两面派”,是调解艺术的需要,是着眼长远的需要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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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69#
     楼主| 发表于 2020-5-20 05:54:39 | 只看该作者
    [i=s]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5-20 05:56 编辑 [/i]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白眉”黯然离去 “太极”欣然顶缺[/b]
          [size=4]——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5[/size]

        2012年10月9日早晨约6时30分,苏女士带着小狗来跳广场舞,谁知灾难不期而至,从斜刺里冲出一只高大威猛的狼狗,将这只可怜的小狗活活咬死。
        苏女士的这只小狗是一只名犬,品种为“白眉”,今年四岁,是它刚满月时苏女士花2000元买来的。它小巧玲珑,通身雪白,煞是可爱,苏女士一家对它更是疼爱有加,俨然一位家庭成员。
        这突如其来的横祸,大家猝不及防,苏女士更是不知所措,当场大哭。她的外甥得知消息后,跑来要揍肇事狗的主人,被在场的调解员劝住,稳住了事态。
        肇事现场位于邯郸县辖区,本来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但调解员是本辖区的居民,何况对整个事件亲眼所见,有义务介入调解。
        调解员严肃地对狼狗的主人讲解城市禁养大型犬类的规定,讲解今后可能再次出现的潜在隐患,万一咬伤咬死孩子怎么办?使狗主人认识到危害性,当天就把狗送回乡下。接着进入调解程序,苏女士除要求对方赔偿买狗款2000元,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因为这只小狗来我家4年了,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爱犬遭此横祸,对一家人打击很大。
        对狼狗主人的调解颇不顺利,这是一个既认死理又满不在乎的50多岁的男人,既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又不同意赔偿买狗款,只同意赔偿一只小狗,而且是一只普通的狗。调解员对这种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指出:名犬是犬,普通犬也是犬,但价格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汽车也是同样的道理,500万元的奔驰是汽车,5万元的奥拓也是汽车,但差距大多了。调解员还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反问道:“你的这只肇事狼狗,如果被人打死了,人家只赔偿你一只普通狗,你同意吗?” 他低头不语,无法回答。
        以后几天,调解员找他,他有意躲避,有耍赖的迹象。调解员索性开辟第二战场,通过关系找到他的儿子,听了调解员的介绍,儿子很爽快,答应给苏女士买一只同一品种的名犬。苏女士也是通情达理之人,同意放弃精神赔偿。几天后,一只“太极熊”小狗投入到苏女士的麾下,顶替“白眉”慰藉她的一家人。正是:
        “白眉”黯然离去 ,“太极”欣然顶缺。人犬共同生活,欢度美满岁月。
        调解员深深体会到,在民事调解中就要不分份内份外,不管在公交车上、公园里还是居住地,哪里有纠纷就应该主动着手调解,为了化解矛盾,为了社会的和谐,奉献力所能及的光和热。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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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战场”开辟得好。要不然,这场调解或许还是一场拉锯战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5-2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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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8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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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楼主| 发表于 2020-5-22 05:41:03 | 只看该作者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算好“三笔账” 重新塑和谐[/b]
    [size=4]——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6
      [/size]
      2012年7月26日,某厂工人齐某因公死亡。齐某是家中的独子,70多岁的老母亲陡然失去了儿子,9岁的儿子陡然失去了父亲,年轻的妻子陡然失去了丈夫,悲伤和凄惨的气氛一时笼罩了整个家庭。
      经家属与厂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厂方共赔偿各种费用62万余元。按照法律规定,死者的三位亲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母亲张某提出继承21万元的份额,儿媳郭某不同意,故而钱未到手就产生了纠纷,亲人之间旧伤未愈,又添新痛。
      调解室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制定出算好“三笔账”,维护一家亲的调解方案。
      第一笔账是经济账。如果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大约需要5万余元,这对于双方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双方握手言和,接受调解,就能省下这一笔费用,收入彼此亲人的口袋。
      第二笔账是时间账。如果走诉讼程序,不但门槛多,法律程序多,而且耗时较长,假如接着打二审,耗时会更长,没有近一年时间绝对拿不下来,这样赔偿费只能眼睁睁在工厂长时间放着,钱拿不到手就难免有变数。如果双方各退一步,利用调解快速和简便的优势,调解协议签字后马上就具有法律效力,赔偿款很快就能收入囊中。
      第三笔账是亲情账。俗话说,家和值万金,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比什么都重要。亲人生前彼此是一家人,亲人死后彼此仍然是一家人,失去亲人本来就是一场悲剧,千万不能旧伤未愈又添新痛,这是亲人在天之灵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彼此要相互谅解,相互慰藉,相濡以沫走好今后的路途。
      功夫不负有心人,由于我们坚持算好“三笔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前后经过五次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最后以17.5万元达成了协议,双方皆大欢喜。至此,这场纠纷以零成本、快速简便和弥补亲情的方式得到解决,可谓一举三得,不但维护了亲情,也间接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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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好“三笔账”,维护一家亲。为调解员团队的高超调解艺术点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5-2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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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5-23 14:05:59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78736&ptid=203686][color=#999999]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5-20 05:54[/color][/url][/size]
    “白眉”黯然离去 “太极”欣然顶缺
          ——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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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战场”开辟得好。要不然,这场调解或许还是一场拉锯战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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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发表于 2020-5-23 14:14:09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79578&ptid=203686][color=#999999]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5-22 05:41[/color][/url][/size]
    算好“三笔账” 重新塑和谐
    ——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6
      
    [/quote]

    算好“三笔账”,维护一家亲。为调解员团队的高超调解艺术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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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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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楼主| 发表于 2020-5-25 05:17:59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80162&ptid=203686][color=#999999]黑牡丹 发表于 2020-5-23 14:05[/color][/url][/size]
    “第二战场”开辟得好。要不然,这场调解或许还是一场拉锯战呐。[/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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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5 05:18:39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80173&ptid=203686][color=#999999]黑牡丹 发表于 2020-5-23 14:14[/color][/url][/size]
    算好“三笔账”,维护一家亲。为调解员团队的高超调解艺术点赞![/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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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楼主| 发表于 2020-5-25 05:25:41 | 只看该作者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我们是如何为回族老太太排解后顾之忧的?[/b]
    [size=4]——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27[/size]

      80岁的回族老太石某,是邱县某村的农民,1985年来到邯郸市,以看自行车为生。石某有两个儿子,都是下岗工人。2012年9月,石某以“不尽赡养义务”为名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庭经过调解,以每个儿子每月400元的赡养费达成协议。
      谁知调解书签字仅仅4个月,石某又于2013年2月下旬再次起诉两个儿子。诉讼请求概括为四个方面:农村的房屋需要修缮,费用由两个儿子负责;今后如果生病住院,医疗费用由两个儿子承担;今后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由两个儿子照顾;要求儿子每年至少回农村探望3次。
      法院审查后认为,石某的诉讼请求大都为“超前诉讼”,没有形成事实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判决的,所以将石某的诉状转到了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认真梳理了案情的前因后果,认为:一、法院先期调解的每个儿子每月400元的赡养费,对于现阶段农村的生活水平来说,应该是很高了;二、现在的四项诉讼请求,除了“修缮房屋”一项具有实际意义外,其它几项都属于“超前要求”,是建立在“如果”的基础之上。考虑到前一次的诉讼已经造成了母子之间的裂痕,为了不使裂痕进一步加深,适宜采取“就实避虚”的调解方法,先调解“房屋修缮”问题。
      当调解员把以上的思路说给石老太太时,她的情绪非常激烈,坚决不同意,非要一揽子调解不可。她认为,我现在虽然没有生病住院,没有倒在床上需要伺候,但我对他们不放心,必须未雨绸缪,不然到时候就晚了。
      面对这位执拗的老太太,考虑到她的少数民族身份,考虑到全国“两会”已经召开,为了家庭的和谐,为了社会的稳定,调解员决定特事特办,做一次“超前调解”的尝试。
      调解开始还算顺利,两个儿子就“今后的医疗费”、“今后不能自理”、“今后探视”几个问题作出了承诺。对“房屋修缮”的实际问题,却经历了一个反反复复、一波三折的过程。
      第一次调解,石老太太提出由儿子出钱,她请人修缮的意见。经过材料和人工费用核算,约需1200元,两个儿子同意平摊。
      第二次调解,石老太太仍然坚持自己请人修缮的的意见,但每个儿子必须拿出5000元。调解员认为,石老太太的要求缺乏事实支持,属于过分要求,并对其进行了温和地批评。由于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第三次调解,调解员先期就修缮项目达成统一意见后,坚持费用由两个儿子直接与施工人员洽谈,直接结算,这样最公平,最合理。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规定四月底前完工。
      由于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都比较满意。此纠纷解决在全国“两会”期间,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较好地贯彻了民族政策,又维护了母子亲情,达到了三个方面的辩证统一。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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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到天数: 282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1

    76#
    发表于 2020-5-25 14:51:46 | 只看该作者

    “超前调解”必须立足于调解员的超前意思。实践表明,这次超前调解效果理想,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较好地贯彻了民族政策,又维护了母子亲情,达到了三个方面的辩证统一。为调解员的高超调解艺术和辛勤劳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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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6 05:13:48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81005&ptid=203686][color=#999999]黑牡丹 发表于 2020-5-25 14:51[/color][/url][/size]
    “超前调解”必须立足于调解员的超前意思。实践表明,这次超前调解效果理想,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较好地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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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气了。问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5-2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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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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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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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6 05:14:31 | 只看该作者
    [i=s]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5-26 05:16 编辑 [/i]

    [size=5][font=仿宋,仿宋_GB2312][b]民事调解中的“雕虫小技”[/b]

       干民事调解工作,不但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满腔热情的工作态度,还要佐以一定的调解技巧。技巧运用得好,事半功倍;运用不好,事倍功半,甚至全盘皆输。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举例说明。
       [b](一)当事人是否到场,是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b]
        民事调解的第一步,当事人必须乐意来到调解现场接受调解,不然调解就无法进行。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调解只能胎死腹中。民事调解员不同于法官,他们没有传唤当事人的权力,只能通知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调解。怎样使当事人乐意到场接受调解,调解员往往要费一番脑筋,运用一定的技巧。
        2012年7月,刘某装修住宅,与杨某签订了一纸装修合同,并预付装修款2.5万元。在装修没有完工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解除了装修合同,盘点装修费用,杨某应退还刘某4500元,并打有欠条,注明10月底之前还清。谁知过了还款期限一个多月,刘某多次催要仍然得不到欠款,因而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室接案后,认为事实清楚,且案值不大,又有欠条,有诉前调解的可能,于是电话通知杨某到场调解。不料杨某在电话中牢骚满腹,满肚子委屈,明确表示:我就陪他走诉讼程序好了。调解员说:走诉讼程序是你的权利,我们尊重你的选择。不过,我有一个建议,希望你能考虑一下。你们双方的纠纷不是几句话就能讲清的,在电话中毕竟不方便,建议你给我们见一面,详细讲明情况,如果实在没有调解的基础,我们会支持你选择诉讼的,你说呢?这样一番入情入理的话,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又给当事人留有选择的余地,使当事人很快就来到了调解现场。如果得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回答,调解员抱着一副公事公办的态度,说“不同意调解就算了”,那就彻底堵死了调解的大门。
       [b](二)始终给双方当事人留有台阶。[/b]
        民事纠纷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在调解中对双方当事人始终留有下台的台阶,把尊重双方当事人贯穿整个调解过程,令双方都不失体面,在握手言和中化解矛盾。
        2012年12月中旬,我们着手调解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王女士是一位借贷的中间人,被告申女士是一位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原告称,2011年10月在一起民间借贷中,通过银行转账多付给被告17000元,被告不承认,要求被告共同去银行对账,被告不理睬,因此提起诉讼。我们通知被告申女士时,得知她在工作岗位,就建议她到办公室外接听电话。
        调解员认为,既然民间借贷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的,那么促使双方到银行对账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此调解员事先就给双方当事人铺设了一个体体面面的台阶。调解员说:鉴于这起借贷时间较长,或许你们记错了,或许银行转账时出了差错。谁都有记错的时候,这很正常;银行转账也会出现差错,这也不稀奇。你们到银行对一对账目,问题不难解决。你们以前是好朋友,消除了误会,今后仍然是好朋友。
       对于这起纠纷,调解员着重掌握以下要领:一是为当事人着想,尽量降低消极因素的影响。例如电话通知被告时,建议她接电话时回避同事,避免纠纷尚未澄清就闹得满城风雨,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也不利矛盾的解决。二是故意轻描淡写,淡化纠纷的性质。调解员把这起纠纷定位在可能有一方当事人记错了,或者银行出现了差错,事先铺设了一条顺势的台阶,使当事人在不失体面,不伤自尊的前提下解决问题。三是在潜移默化中唤醒当事人的良知,要珍惜友谊,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伤了感情,矛盾化解后还是好朋友。
       [b] (三)运用“太极”,借力打力。[/b]
        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我们在调解中不免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对于这种现象,要敢于面对现实,不必回避,也回避不了。我们是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要在矛盾转化上下功夫,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腐朽为神奇,达到社会环境和调解质量的统一。
        张某和刘某是同单位的职工。10年前单位分给张某一套住房,并配套一间小煤房。今年5月,刘某把小煤房门锁撬开,说小煤房是他的,单位处理不了,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张某有房产证和单位出具的分房证明信等证据,刘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参加调解时有两位朋友陪刘某结伴而来,一位是单位的同事,一位是某派出所的所长。我们采用“围魏救赵”的办法,首先作那位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说:法官办案和调解员调解,道理是一样的,都要重证据,人家张某证据齐全,而你的朋友什么证据也没有。咱们都是政法系统的,你看这个案子怎样处理?那位所长还算有法律意识,转而作起了刘某的工作。朋友的意见,往往比调解员的话更可信,效果往往不错。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借用“太极”,借力打力,能够使说情者发生角色的转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作用不可小觑。
        在工作中,掌握和运用这些“雕虫小技”,可以事半功倍,提高调解成功率;可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可以节约成本,节省有限的公共资源。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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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5-26 13:17:43 | 只看该作者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081165&ptid=203686][color=#999999]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5-26 05:13[/color][/url][/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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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5-26 13:50:37 | 只看该作者
    干民事调解工作,不但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满腔热情的工作态度,还要佐以一定的调解技巧。技巧运用得好,事半功倍;运用不好,事倍功半,甚至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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